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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事实确实是这样,那幻彩公司这边会不会有审核上的瑕疵呢?不管这种瑕疵是来自业务部门,还是来自法务部门。签约的方式,签约的流程,以及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这些,是否存在瑕疵?
想到这里,赵慕慈拿起笔在本子上记下来,等一下要再看一看4A广告公司当初的合同,并就是否存在审核上的瑕疵和客户聊一下。
那么这三个骗子又是什么身份呢?跟潮乐公司有没有关系?会不会是背锅侠?Frank和方律师就去查这个问题了,先等他们回来再说。
目光落在对三名骗子犯罪动机的文字描述上:“……目的是获取幻彩公司在推广活动中赠送的游戏装备,之后通过互联网倒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这个……有点匪夷所思了吧?
首先,幻彩公司本次在业务推广中赠送的游戏装备总额加起来不过六十万元,是针对推广期的所有客户不定额赠送的。为了远低于六十万的经济利益,去签下两千万的假合同,有可能吗?
有。赵慕慈想起看过的一则新闻,小偷倒掉价值十七万的凉茶饮料,只为卖空瓶,净赚115元。以及一个家喻户晓的成语故事:“买椟还珠”——一个人买来装着珍珠的木匣,留下了木匣,将珍珠还了回去。
当一个人智商捉急的时候,他只能赚的到他认知范围的钱,比如卖空瓶,买匣子,超出智商范围的钱,或者减少风险成本的钱,如卖饮料,识别珍珠的价值,那是赚不到的。
如果是这样,三个骗子一定是学历低下,认知狭隘,长期混迹社会底层才符合逻辑。
但是幻彩公司在公开的文件中,对于合作企业的资质查验,不仅要求企业在合同上加盖公章,还需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质文件。
这三个人,又会刻公章,又会签合同,还能提供各种签约必须的证章资质文件,还能骗过幻彩所有部门环节签约成功,还还会在网上倒卖赚利差,这样的复杂程度和技术含量,怎么看都不像是倒饮料卖空瓶这样的人能做出来的事。
这样想着,拿起手机给Frank发送消息,请他留心这个问题。
再次阅读幻彩公司与潮乐公司之间的合同,发现这份合同是通过幻彩公司的线上签约系统签订的,双方并未正式碰面。虽然线上签约系统使得公司之间合作更为便捷顺利,但也为心怀叵测之人留下了操作的空间。但这个点,属于亡羊补牢式的建议,大可以放到本次案件尘埃落定以后向幻彩的法务部门建议。
签约流程上,一般要经过市场部、采购部、法务部、财务部四个部门方能完成,其中采购部门的系统需要合作公司提供繁多的证明文件。法务部门的审核她不担心,毕竟是法律专业人士。但业务部门对于这些证明文件是否向法务部门做了某种背书和保证,比如没有见过对方真人,之前也从未合作过,只是因为跟对方签订的合同金额高达两千万,便向法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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