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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原告律师的指控和申请,法官翻了翻原告提交的质证意见,问合伙人和Cindy:“这些材料之前都寄给你们了,有什么说的吗?还是默认了?”
合伙人毕竟久经沙场。虽然心里发慌,面上还是稳稳的。他解释道,自己不久前刚接手这个案子,这些证据材料他都看过,没看出什么伪造的证据来。对方律师怀疑自己伪造证据,那是不可能的,毕竟他做了这么多年律师,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心里还是很清楚的。况且他只赚一笔律师费,这么大的涉案金额,犯不着以身犯险。
这是比较聪明的策略。与其被法官认为是知法犯法故意伪造证据,不如令其认为是自己专业能力不够,最多被鄙视一下不聪明,不专业,也无伤大雅。
合伙人又讲,对于对方代理人认为有瑕疵、涉及伪造的部分,他会进一步和当事人核对确认,并随时向法院汇报最新情况。
法官准许了,同时讲道:“法庭在此提醒,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妨害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双方代理人洁身自好,严于律己,并且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合伙人没有做声,心中不由的感叹好险。
证据交换继续进行下去,法官没有再对原告申请处理被告涉嫌伪造证据的行为作出进一步回应。毕竟目前在证据交换阶段,连第一次庭都没有开,没有造成误判的严重后果;再者多年审判实践下来,也见多了当事人心怀鬼胎坑律师的事情了,所以在事态初发的萌芽阶段,就委婉的提醒警示一下,也算是给一次改过的机会。
如果诉讼参与人死不悔改,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那就是另一回事了,自当严肃处理。
证据交换结束,合伙人急急赶回所里,一路上一言不烦。Cindy试图跟他搭话,他只是闭着眼睛装睡。
到了所里,合伙人便躲进自己办公室,跟Julia打电话。Julia正好在所里,便来到了合伙人办公室。
合伙人讲今日庭上种种讲给Julia听,说完心有余悸的感慨:“我打了这么多年官司,第一次被法官以伪造证据罪当庭警示,对方律师还是个比我小很多的年青人。真是老脸都丢尽了……”
Julia回答:“会不会对方当事人故意污蔑?”
合伙人摇头:“不是。这些意见是当庭提出来的,我也才注意到。确实有很大可能是伪造的。”
Julia不说话了,她忽然想起之前Monica为跟郑志雄要证据跟Cindy闹翻、又被自己批评的事情。难道说她批评错了?
合伙人又讲:“我想见见当事人。跟他进一步核对一下这些证据。总之第一次开庭前,需要给法庭一个说法。否则,你我就麻烦了。”
Julia沉吟:“可以。不过……上次我们也跟对方要过证据,有些就是不想给。再要就说要终止代理,弄的我们也很无奈。”
合伙人惊讶的看着她:“所以你就由着他啦?”
Julia:“是这样,我们做非诉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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