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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已经制定了内部管理制度,但只是挂在墙上,流于形式,缺乏一套统一的、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大多数信用社没有按照制度来约束人,按照制度来规范业务操作,还停留在主任的主观决定上。该县信用社均未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股东无知情权,无法履行股东权利义务,根本无法对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很难发挥外部监督作用。
7.基层央行考核工作的力度较弱问题。专项票据资金到位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督力度应进一步加大,以保障央行的资金安全并达到买“好”机制的目的,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一方面基层央行很难抽出人力进行现场检查,只能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另一方面,资本金、不良贷款是显性指标,比较容易考核,而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这些条件的考核操作性差,难以量化考核;同时信用社地域性强,考核过严,会引起信用社和地方政府的不满,考核过松会使央行资金投入而达不到买机制的初衷。
三.对策建议。
1.地方政府、人行、金融监管部门齐心协力,促进信用社顺利实现改革目标。
一是政府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和壮大资金实力工作,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二是政府要大力整治信用秩序,培育和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积极推动开展创建信用乡(镇)、村活动,以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农信社改革保驾护航。三是人民银行要按季考核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转换经营机制和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方面的进展情况,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央行应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性较强的监测考核手段,强化监测考核的约束力,使央行的监督考核工作有据可依,能对信用社改革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考核。指导信用社结合实际,本着“循序渐进、有所作为”的原则,大胆探索,积极尝试,重点抓好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工作。四是银监部门要认真研究新体制、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面临的问题,严格监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下降及增资扩股的真实性,保证改革不走过场。
2.引导信用社提高自身认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农信社要充分认识到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花钱买机制”,其核心是致力于农信社法人结构完善,实现农信社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信用社应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重点,加强理事会、监事会建设,使理事会、监事会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增强民主决策、接受监督的意识,充分发挥外部理事、外部监事和广大社员的作用,将“三权分立,相互制约”落到实处,充分体现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让入股者享有优先贷款、优惠利率、参与决策等权利,明确股东和管理人员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3.进一步规范股金投入,改善股权结构。
针对股金中投资股占比低、资格股占比高,股金不稳定的问题,农信社应努力扩大投资股的入股规模,使股金结构进一步优化,以利于农信社长期稳定发展。在完成增资扩股任务时,农信社不得采取“以存募股”、“以贷募股”等不正当手段,迫使股东入股。
要加大宣传力度,使股东行使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强股东的参与意识和入股意愿,同时,应突出各方面对股东的优惠措施,股东享有投资的收益与回报,促进增资扩股工作稳步开展。
4.加大降低不良贷款的力度,保证不良贷款下降的真实性。降低不良贷款占比工作不仅是简单的化解信贷资产风险,更是关系到能否兑付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的大事,尤其是关系到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深化和持久发展的大事。农信社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盘活不良贷款的激励机制。同时,应加强内部稽核力度,杜绝部分信用社为完成任务而采取的“借新还旧”、隐瞒贷款形态等问题,要保证不良贷款下降的真实性。寸于新增贷款。农信社应完善贷款三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新增贷款质量关,优化贷款结构,防止前清后淀。
5.努力完成已置换不良贷款的处置任务。
对于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农信社应采取各种措施抓紧清收,力争完成既定的清收保全计划任务,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于未完成处置计划的,应明确落实责任,制定合理的处置、清收计划和时间表。在处置工作中,应做到依法、尽职清收,最大限度地提高清收比例,降低处置费用支出,提高处置效率。
6.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农村信用社应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努力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制定内控制度要全面覆盖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各个环节,确保业务经营行为项项有依据;要根据农村信用社业务拓展和创新的实际需要,及时研究、制订相应的内控制度,确保“业务拓展到哪里,制度建设跟到哪里、内控措施落实到哪里”;制定内控制度要有超前思维,要预留业务发展的约束空间,以利于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时,信用社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将有关经营情况及时披露,告知股东,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