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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效益低。随着扶贫贷款的增加,临潭农行的亏损也同步增长。
三,对策建议1.实行资信证管理办法,努力培育农户的诚信意识。根据农户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主要成员、家庭收入、家庭实有财产及所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核定贷款限额,贷款方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签发信用证,以“公司十农户十基地”对持有信用证的贫困户在发放到户扶贫贷款时,采取“核定限额、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次数不限”的管理办法,有效地简化贷款手续,方便,贫困户借款和还款。
2.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严把贷款投放关。扶贫贷款要真正“放得出”,最重要的是要“放得准”,要根据市、县(区)政府综合扶贫发展规划,在贷款投向上,凡是能够促进贫困地区农民脱贫、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都大力支持。在扶持方式上,要坚持产业带动的原则,做到支持一个“龙头企业”,带动一个产业基地;支持一个“种植养殖大户”,带动一方农民富裕,实现扶体,扶户“一体化”,企业、农民、农行“三受益”。
3.完善扶贫贷款管理协调机制,一是确保扶贫贷款“收得回”。要充分发挥地方党政在扶贫贷款回收中的作用,银行部门要主动多向地方党政部门汇报扶贫信贷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由县政府出面与乡镇政府签订责任书,落实“双挂钩”(即扶贫贷款收回与乡镇财政经费挂钩;收回扶贫到户贷款与乡镇主管领导年薪挂钩)的形式,以取得乡镇党政部门对扶贫贷款工作的支持和约束机制;二是要继续发挥扶贫部门的作用,银行要加强与扶贫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使双方在扶贫贷款工作中做到思.想一致;口径一致,行动一致;三是要充分发挥农行自身的力量,完善扶贫贷款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扶贫贷款的收回参考农行常规贷款收回办法,按收回的比例奖励信贷员,充分调动信贷人员清收的积极性。
4.培育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扶贫贷款供应机制。为真正落实中央提出的“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的要求,建议将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纳入扶贫贷款经办行,增加扶贫贷款经办机构;特别是在金融机构普遍向城市集中的同时,农业发展银行要业务“下乡”,将农村政策性信贷业务承担起来,真正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利用信用社点多面广的有利条件,对涉及农户较广和分散的扶贫贷款鼓励农村信用社经办。各金融机构在对经办扶贫贷款基层行的考核上,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有区别的对待,列入单项考核。同时要从严把握扶贫贷款的立项,特别是对贴息贷款要真正使其用在能促进贫困地区的资源利用和贫困农户增收的项目上,防止“扶富不扶贫”,扶了还是贫,切实防止扶贫贷款挤占挪用,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5.以“造血”为主,辅之必要的“输血”,同时兼顾有偿投入使用和无偿投入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扶贫贷款在投入使用过程中要加强“输血”功能的应用,解决贫困者眼前的困难,为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但在实施过程中不能仅偏重“输血”,“输血”不是扶贫的目的,相反会造成被扶贫对象的自卑和依赖心理的产生。为此,必须偏重于“造血”功能,开发新产品和新能源,让扶贫贷款真正地启动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扶贫贷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其生态效益。同时还应该考虑到贫困地区的自我积累能力较弱,效益较低的实际情况,对一些整体效果、全局利益好的项目,应无偿扶持。这样,有利于增强贫困地区致富的基础,增加其发展的后劲。对经济效益较好、具有偿还能力的贫困乡、村、户所用的扶贫资金,采用市场运用的方式,要求偿还,这在客观上就加大了扶贫投资主体中介机构银行和被扶贫对象的压力,由于压力的存在,就会保证借贷双方都要不惜余力地投入对造血项目的科学论证和反复筛选,有效地推动贫困地区的“造血”项目建设。
总之,要真正使用好、管理好扶贫贷款,提高其使用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尽快地将扶贫贷款投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运行的轨道上来,基于扶贫贷款投入带有浓重的政府行为,则应在政府帮助提供、动员扶贫贷款和对扶贫贷款使用的效益进行监督的前提下,将其分配的中间过程交给市场来运作,同时,要把政府、银行和其他非政府机构的合力集中在一起,才能真正地让扶贫贷款在市场运作中顺利地运行,并产生应有的效应,拉动经济增长,促使扶贫效益提高,为贫困群众脱贫奠定坚实基础,为建立社会主义薪农村真正发挥扶贫贷款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