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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晓旭违背承诺,在第一场比赛失败后没有参加后面的循环赛,彭巳丁心里本来就有点不爽。而比赛已经结束,成绩册也下发,他居然来说“比赛不公,要改判”,这不是无理取闹是什么?彭巳丁忍不住发火地反问道:
“什么地方不公了?”
其实彭巳丁完全可以不理他,没必要反问他什么地方不公。首先对于董晓旭能够来参加比赛,已经给他很大的人情和面子,他应该知道感恩才对。何况按照比赛的规定,如对裁判评判有异议,必须在赛后15分钟内对大赛仲裁委员会申诉,即便的确是裁判失误,也不改判,只是处罚裁判,而这一点在比赛之前是反复给董晓旭交待了的。
而当时董晓旭第二局几乎是被王磊打得抬下擂台的,即便不懂搏击的人都知道董晓旭不是王磊的对手。此时此景,董晓旭来要求改判,彭巳丁都不知道该如何评价董晓旭的行为。“忘恩负义”、“无理取闹”、“不知廉耻”?总之,彭巳丁修养再好,也忍不住想发火。
对于制定的“比赛不改判,只是处罚裁判”的规定是一个常识,一般局外人会有点不理解,但规则就是这样。而如果你当过裁判和教练后就能理解,这样的制定有它的道理。
理由有三:一是作为裁判,有他自己的职业素养,不可能也很少有机会徇私。因为比赛时都是电子打分,每个裁判的结果都会立即同时在电子屏上显示,观众、裁判长、教练、运动员随时都会关注,不要说徇私,连打分打得不好都很难为情,不好交差。二是比赛中裁判很多,即便有某个裁判徇私或业务技术不到位,裁判长发现他与其它裁判的差异,立马就会纠正,或者撤换裁判。三是,其它人在每一个位置发现“判得不好”,那只是代表他站立的角度,不如裁判们在各个角度来得公正,何况处罚裁判的规定这可是最严厉的惩罚,这关系到裁判的前途,可说直接砸了裁判的武术饭碗,谁还敢徇私?
这就如同,你到某局某科去办事,某科长有推诿或办得不好等行为,直接就让他下岗、开除公职,该科长还敢这样吗?
如果董晓旭是老运动员,就应该明白这些道理,如果董晓旭是言而有信的人,就应该记得当时彭巳丁的交待和对彭巳丁的承诺。所以换成任何人在事后遇见这样的问题也难免会冒火,因为这不仅是一个常识性问题,也是一个道德品质问题。不过彭巳丁还是忍住了怒气,作了耐心解释。但董晓旭觉得他打到王磊的次数多些,按照打点计分,他获胜了。
在散打中,这打击分为有效打击和无效打击,如何评判呢?听响声、看位移,也就是说,一个有效打击打到护具上肯定有响声,或者被打得后退。那种用拳头挨了一下,没得响声也没得位移常常是无效的。
另外打击还得打到有效部位,比如咏春拳有招“日字冲拳”,它是快拳和短拳,速度很快,但是在散打中运用得不好的话,自己感觉是拳拳都打到对方了,但实际结果只是打在对方的拳套和手臂,而且力量很小,这导致自己消耗了不少体能,又不算有效打击。
所以有些传统武术的技术,在散打运用中,如何得分,如何战胜对方要结合比赛规则多动脑筋。再如传统武术很多门派讲究用低腿,起腿不过腰,在实战中命中率也高,如果再练过“铁板脚”等硬功,常常会一击必杀,但在散打中打在小腿属于无效打击,也不得分。
当然如果你体能好,在散打比赛中,不停的用咏春日字冲拳,虽然不得分,但可以打击对方士气,也是于比赛有利的。但是练传统武术的拳手,与正规散打运动员差的不是技术,反而是体能,你用这种方式去打比赛,徒耗体力,反而是舍长用短。
至于擅长矮腿的选手,我想把腿稍稍抬高一点也不是难事,打击对方的大腿后侧也是杀手技,调整战术和习惯在散打中也会有奇效。如果腿上真有功夫,一腿打到对方后腿外侧的威力也不下于高腿。
当时董晓旭的比赛,彭巳丁看了,上面的情形他都不是,纯粹是无理取闹,蛮横不讲理的混混行为。宋元龙、陈志杰看彭巳丁和这些混混讲道理,耐心解释,但董晓旭仍然不依不饶,对彭巳丁劝解道:
“这有什么好解释的,董晓旭被打得抬下擂台,王磊在擂台上龙精虎猛,就是傻子也明白那个打赢了。何况成绩册都发了,这时来要求改成绩,荒唐!如果他是正规运动员,凭这一点就可以取消他今后运动员的资格。”
不过董晓旭的行为还是让彭巳丁很难受,想不到自己的好心之举,却惹来不愉快,当时就不应该让这些混混参加比赛。试想无照经营“操社会”的人,你如何让他讲道理?
看来对这种现象要加强整顿。对于这类人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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