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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的开工时间已到,县衙的工作人员陆续赶来,可大堂内前来伸冤诉求的却了无一人。八戒眉头紧蹙背着手在大堂内来回走动着,像是酝酿着一首七言绝句。
“阴天打孩子,闲着也是闲着,”白龙马递过来两本单薄的白皮册子,“看看吧,这是朝廷这几年颁布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与权益的相关规定》,一本是四年前的,一本是四个月前的,听说最近百姓因为这件事已经快要闹翻天了。”
“俺老朱这辈子最愁的就是看书,一看书就上眼皮打下眼皮,眼珠子都疼,”八戒接过小册子,然后把左手大拇指和食指伸到嘴边,“呸”,啐了口唾沫,翻开了四年前的那本。第一页,一股浓烈的血腥味让人胆战心惊,又翻开第二页,血迹斑驳,第三页,沾着一层黑绿色的已经干巴的液体,像是胆汁,第四页,第五页,翻到第六页,八戒不翻了,上面有几行用黑笔特意涂上记号的字,原文如下: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戒哼哼唧唧摇头晃脑的一边读着一边往后翻,“这法律条文定的不错嘛,看来这朝廷的领导者也不全是腐败无能之辈呀,看看第三十九条写的什么。”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
这里不得不特意强调一下,八戒刚刚看到的这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与权益的相关规定》,是昭宗皇帝在位时颁布的一本极具现实意义的法律,而其中的第十四条更是人性化极强、严重符合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能够起到安抚民心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利国利民的善意之举,它不但体现了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少有的高瞻远瞩的雄心伟略,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它的颁布不但没能在民众与用人单位间产生良好的化学反应,反而引起了更为糟糕的破坏行为,甚至在社会上还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让人们对统治阶级手中的权利更加怀疑和愤恨,原因在于,它没能得到良好的实施。以集贤县为例,这里四通八达人口密集,尤其以外来务工人员为多。但当时的就业条件和社会环境还无法满足每个务工人员都能捧上一个让人羡慕嫉妒恨的‘铁饭碗’。可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做着一些这样或那样的临时性的工作,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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