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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还是真的坐不住。在回到长安一个月都不到就下诏曰:“古者帝王观风问俗,皆所以忧勤兆庶,安集遐荒。自蕃夷内附,未遑亲抚,山东经乱,须加存恤。今欲安辑河北,巡省赵、魏。所司依式。”即杨广又要出巡天下,上次是南巡,这次他要向北巡视。
在杨广下达他要北巡的诏书后,又下一诏书,诏书是“颁律令,大赦天下,关内给复三年”。这律令就是大业二年(606)十月杨广命牛弘等人更定的新律《大业律》,其实在杨广下令着手制定《大业律》时,隋已有一部颇为美备的律典,即开皇元年始纂、开皇三年定型的《开皇律》。之所以说《开皇律》是一部良律,首先该律典体现了“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宽刑理念。这是自汉至隋法制发展的一个趋势,到《开皇律》可谓始集其成。其次律典的结构严谨,律文简洁明了,概念明确,一改前朝律文冗长,博而非要的痼疾,这是魏晋玄学“辨名析理”的方法论在律典编纂中应用的结果。最后也是该律典最实际的确立了“十恶”、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等一系列新的制度,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所沿用。明末清初大思想家王夫之对《开皇律》有着这样的高度的评价:“今之律其大略皆隋裴政之所定,政之泽远矣。千余年间,非无暴君酷吏,而不能逞其**,法定故也。”
《开皇律》虽为一代良典,但亦有不尽如人意之处。而作为一个新皇帝、一个有着巨大政治梦想的杨广也是“以高祖禁网深刻”,所以下诏希望编写一部比《开皇律》更为宽松完美的律法,经过对《开皇律》近六个月的反复删减补充,最后就有这部饱受后世争议的《大业律》。
杨广颁布了的《大业律》:凡五百条,为十八篇:一曰名例,二曰卫宫,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仓库,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杂,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五刑之内,降重为轻的有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这部典律是本着宽政、施薄罚的原则编写的,故而它延续了《开皇律》宽刑的理念。但是该典律的最大特点在于与历代不同的株连制度,历代王朝均规定,犯谋反等大罪,父子兄弟均斩,家口没官为奴。而杨广认为这条法律太不人道,他说:“罪不及嗣,既弘于孝之道,恩由义断,以劝事君之节。”因而在《大业律》中杨广断然取消了连坐之罪,开创了中国法律史的一个独一无二的先河:废除了对谋反大罪的连坐。这是中国法制史走出的极为重要的一步,可惜这一步到了唐代又退了回去。仅此一点,就可以说这部《大业律》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最为宽大的法律。
新法典的宽大加上由于杨坚晚年的时候律法变得比实际上的《开皇律》更为严厉,所以这部新的典律颁布之后,受到普通民众的广大欢迎。
对于这样一部超前宽大的典律,为什么还会在后世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呢?这就与下令制定它的杨广有莫大的关系了,因为杨广制定这部典律不久后大隋便陷入了动荡的处境,这部典律就没有执行多久了,而且由于杨广亡国给人留下不好的印象,所以对于这部《大业律》历史没有给予多大的肯定,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很多人却对于杨广为什么制定这部典律这一问题很感兴趣,后世学者更是众说纷纭,看法不一。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收买人心”、“好大喜功”、“
补偏救弊”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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